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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成人阅读] 王熙凤和威廉一世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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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16-4-15 22:16:54 |显示全部楼层
--   那么一个问题就出来了,他们管理的方法一样吗? 仔细了解发现,刚好截然相反。 而这个相反居然涉及到了两大法律体系。

赞。瞬间对威廉一世的管理方法产生了极大兴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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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发表于 2016-5-21 22:31:17 |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学父五迁 于 2016-5-21 22:34 编辑

咳。忍不住说两句。

1.
王熙凤那个,嗯,管理,应该是属于行政范畴。
法律一般用于调节纠纷。

2.
一般的看法是,
法治的出发点是
人性本弱(或者说,人性本恶),
在极大的诱惑下,人类很难克制犯罪的冲动,
因此,需要法规制度来监管。

-------------------

以上是不同看法部分。
因为很感兴趣,才有感而发。
请不要受我干扰,请继续。

以下是一些额外补充部分。

3.
英美的判例法(+陪审团制度)并不那么流行,反而是 条文法 在大多数国家大行其道。
这种现状很难证明 判例法 的优越性。
也许,物以稀为贵? :D 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?

4.
各国法律实践的具体情况,有不少差异。

英美的判例法,是一种成本较高的司法实践,大多数国家承担不起这个代价。
不过,英美的判例实践,不仅是司法,同时还有立法的作用,因此,总体成本大大降低。

中国的法官法院的功能,超出了狭义上的司法职能,有时候还需要 查证、行政、执法。。。

点评

星星相惜  英美法的确比较小众, 正因为此,我特别感兴趣,尤其,当我发觉它似乎或多或少的跟人性联系到了一起, 跟团体荣誉感联系到了一起,我就不免好奇, 它的好处,以及不能大规模流行的原因。  发表于 2016-5-23 09:41:26
星星相惜  谢谢讨论, 的确,王熙凤这部分算不上法律范畴, 不过,这个管理模式似乎可以延伸到整个中国历史的法律设计思路, 刚巧,我同时读到了她和威廉的故事,就不免胡思乱想了一下。  发表于 2016-5-23 09:38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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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发表于 2016-5-23 17:12:09 |显示全部楼层
星星相惜:  英美法的确比较小众, 正因为此,我特别感兴趣,尤其,当我发觉它似乎或多或少的跟人性联系到了一起, 跟团体荣誉感联系到了一起,我就不免好奇, 它的好处,以及不能大规模流行的原因。  

团体荣誉感,是指 陪审团制度,还是指 帖子中描述的 信誉?

"林达看美国"系列,介绍了一些 美国法律实践。
美国人都受过基本的法律训练,作为陪审团是每一个成年公民的义务。

林达专门介绍了辛普森杀妻案。

"辛普森杀妻案"的审理,分为两个部分。

第一个部分,刑事部分 -- 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人。
由于人命关天,因此,取证要求极其严苛。
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,无罪。

第二个部分,民事部分 -- 辛普森是否应该对受害人赔偿。
取证要求并不那么严苛。
陪审团认为辛普森应该偿付天价赔偿。即,认为辛普森有罪。

天价律师费加上天价赔偿,足以令辛普森破产。

这两个部分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,却同时成立。美国人接受起来,并不困难。其他国家的民众,就不一定能习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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