幸福大观园

标题: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国华德福学校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05:36     标题: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国华德福学校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5 22:26 编辑

X射线那个贴子很热。有些内容很写实,也有很多人有同感。当然也不缺少夸张或许失实的部分。

很多妈妈都希望了解华德福的弊端----因为利已经说得够多了,心存向往才会寻找问题----挑货的才是买货的。

但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看一些问题。这些问题其实很严重,不发生还好,一旦发生,还真是让人欲诉无门----要么只能拿起法律武器,付出极大的代价:时间、精力、金钱、名誉。。。。

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08:33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1 23:12 编辑

中国的华德福学校,除了成都华德福,目前其他都是没有办学资质的----不管它们通过挂靠何种学校获得学籍----这也是非法的。也就是说,因为不是教育部承认的合法机构,所以不受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的约束。

不受法律保护是件很严肃的事。也就是说,如果孩子在学校有什么事,对方如果不负责或不能负责,孩子是不受保护的,有些后果可能令家长难以承担,包括严重受伤、歧视、失学等等。

或许有人觉得没有什么。当然,不遇到的时候都没有什么。遇到了才算个事儿。
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09:18

先把国家法律条款附上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2:39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

 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。

   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,退还所收费用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2:58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


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、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,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加强管理,及时消除隐患,预防发生事故。

 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,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。

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。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。

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,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,不得开除。

  第二十九条  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,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。

 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


  第五十七条  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:

  (四)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。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3:41

《北京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>办法》

第十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。

中小学教师、干部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具有高尚师德、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老师、干部应当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不得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;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、生理有缺陷以及学习有困难的学生。违反的,由学校或者区( 县)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4:00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
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  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   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
 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,各级人民政府、教育行政部门、有关部门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  (一)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;

  (四)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
 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:

  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4:18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
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,关心、爱护学生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当耐心教育、帮助,不得歧视,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。

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,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、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,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。

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、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、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。

学校、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、文化娱乐、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,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。
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8:24

对照以上法律条款,可能很多华校都存在以下问题:

一、安全问题

这一直是此类学校严重存在的问题。主要原因还是安全意识不足、不够清醒,没有意识到办学所肩负的重任到底有多重。

有些校舍有安全和卫生问题,西安某学校学生几乎在垃圾场里上课,某小学传染病大爆发导致停课数周。忽视卫生安全、不设校医、发生问题时老师不知如何正确处理是很大一部分原因。

更有一些学校,同学之间的打闹远超过正常范围,甚至动用工具打架,棍子笤帚拖布。还有都不知道怎么受伤的。

游学也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。夏令营大多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措施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9:02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6 12:18 编辑

二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

拒绝入学入园已经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。对人身伤害视而不见、停课、拒绝学生参加集体活动、退学更是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益。

体罚也不是只有公立学校才有,罚学生不吃饭、不吃餐点、罚不让上课,甚至学生认错了改正了依然惩罚下去。

歧视弱者也同样存在。很多能够在普通小学里就读的弱势儿童,在华校常是拒绝的对象----虽然很多华校号称“全接纳”"无条件接纳”。 甚至有老师拿这些孩子当招牌、借以宣传自己的"爱心形象",对他们收取高昂的费用,却连基本的平等和尊重都做不到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9:26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1 23:26 编辑

三、不合理高收费

这个就不多说了。其实这个收费有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、或者敢怒不敢言的意思。但不管怎么说违法办学就已经是违法了,再不合理高收费是罪上加罪。

就算是一般上市公司,还要公开报表,有个被监督的义务呢。少了监督机制,带来的只能是混乱和专权。

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19:56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1 23:27 编辑

四、教师过度自治

华校崇尚教师自治,这本是进步的表现。但现实情况往往是教师凌驾于学校和学生之上。尤其是主班老师的权力,大到已经远远超过个人所能够担负的责任,比如随意制定和改变教学内容,强迫学生退转学等。但因为主班教师稀缺,一旦主班教师罢工,学校就难以为继,所以明知有时候主班教师的决定违法违理,也无可奈何。

教师自治是违反《义务教育法》中“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”的规定的。教师负责教学、校长负责管理、教导主任负责学生录取转学事宜,三权分立,防止一人独大,还是有实际的意义和道理的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 23:20:29

五、缺少教材或没有教材

很多华校初始都没有教材,教学内容完全凭着主班老师的发挥。由于多数教师缺少正式学校的教学经验,不乏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、朝令夕改的现象。有的后来编写了一些教材,但实践下来,明显缺少系统性、可延续性,甚至不见成效。

没有教材或选用不合格的教材,不但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,也令整个教学失去了长远目标和衡量标准。

作者: huanximm    时间: 2013-11-2 18:50:42

听你说,
作者: 蓝田日暖    时间: 2013-11-2 20:12:25

我也等着,刚听两个在日本留学多年的人提到,那里幼儿园和小学的厨师都是需要相关料理证,需要掌握营养知识的。国内不重视这方面,其实孩子的饮食问题不容轻视。
作者: 星星相惜    时间: 2013-11-15 23:03:29

  关于证书,之前跟朋友争论过,觉得可有可无,但现在认为,一个学校持有这样的证书起码受制于教育管理机构,从某种意义上而言, 起到了第三方监管的作用, 对于孩子和家长的利益是有保护的作用的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3-11-16 13:01:15

本帖最后由 明月照我心 于 2013-11-16 13:03 编辑

http://www.bjedu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67/info28488.htm

关于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

 一、主要任务

(一)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

 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,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,严格学籍管理。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、报名费、测试费和借读费等乱收费行为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、测试、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...

  教育行政部门、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(物)。

(六)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

 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、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,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进一步治理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、特色班、兴趣班、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乱收费行为,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、捐资助学费、建校费、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。



二、主要措施和要求

(二)加强财务管理,严格财经纪律

 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,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。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,规范票据使用,实行统一核算。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收入预算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,加强审计监督。

(三)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行为,确保收费行为公开透明

  各级各类学校、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通过招生简章、收费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、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、收费依据、收费范围、价格举报电话等,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。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要在学校显著位置长期置放,动态管理,及时更新。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。

(四)加强监督检查,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
 
 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,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。能退还学生的,要全额退还;确实无法退还的,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。对于顶风违纪、纠而复生、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,要坚决查处,...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。
作者: 明月照我心    时间: 2014-6-11 00:39:13

等了一年,今天终于开始维权了。

我痛恨那些打着华德福旗号的自私自利的伪教育。
作者: 幸福游击队    时间: 2014-9-4 13:09:59

明月照我心 发表于 2014-6-11 00:39
等了一年,今天终于开始维权了。

我痛恨那些打着华德福旗号的自私自利的伪教育。

在以玩为主的学前阶段,hdf还是有点价值。办小学中学大学就是有点把世界简单化了




欢迎光临 幸福大观园 (http://www.xingfudgy.com/) Powered by Discuz! X2